本報北京7月3日訊 記者袁定波 “探索研究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及其與私益訴訟賠償範圍的關係。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預防損害發生或恢復環境費用、破壞自然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以及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訴訟支出的,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明確,要依法確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式和賠償範圍。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環境公益訴訟的終極目的是修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凡有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恢複原狀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責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機構代替進行恢複原狀。由於公益訴訟的損害賠償不同於直接受損害者所遭受的私益損害,此類訴訟的目的在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故公益訴訟賠償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領取。
  孫軍工介紹說,為此,意見專門規定,要探索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將環境賠償金專款用於恢復環境、修複生態、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意見明確,要探索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意見規定在原告勝訴時,原告支出的合理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費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擔。鼓勵從環境公益訴訟基金中支付原告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的做法,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積極作用。
  (原標題:環境公益賠償金原告不能直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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