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汪紅) 派駐制度是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目前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在教育、懲治和預防方面作用有限。應提高派駐機構的獨立性,強化其預防腐敗的作用。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過勇日前在《國家行政學院學報》上稱,反腐效果與紀檢監察機關的人員結構和職責分配等存在很大關係。
  目前,我國派駐機構實行監督和查辦案件工作直接受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重要情況和問題直接向中央紀委監察部請示、報告。
  過勇說,強化監督戰略是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體系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反腐體制機構的最大區別。
  他表示,派駐機構的職能應包括教育、預防、監督和懲治四項。但從目前的情況看,派駐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其他方面作用有限。
  原因一是目前派駐機構的監督對象主要是駐在部門的黨組及其成員,駐在部門的一般幹部卻無人監督;二是由於派駐機構工資關係、黨(團)組織關係、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等都在駐在部門,難以主動開展檢查。
  專家建言
  派駐機構不再負責案件查辦
  過勇坦言,應重新界定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派駐機構在履行中國反腐敗工作的四項戰略職能中的作用應該有所側重,要強化其在預防腐敗戰略實施方面的作用。
  派駐機構的作用應主要是預防、教育和監督,應不再讓其負責案件查辦,將人力和權力收到本級紀委。
  在我國,腐敗機會的行業性特征非常顯著,預防工作應以行業為單位來推進。特別是腐敗風險較高的環節和部位,如建設領域、幹部人事領域和工程招標環節等,開展有針對性的分析評判,並和駐在部門的業務部門密切配合,可減少腐敗發生機會。
  此外,應進一步完善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制度,強化中紀委的領導。在2004年“統一管理”的基礎上繼續深化派駐機構改革,提高派駐機構的獨立工作能力,將統一管理全面推進到省、市、縣各級。
  派駐制度發展的三大階段
  1962年9月
  1993年5月
  2004年4月
  黨的八屆十中全會做出《關於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提出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制度安排。
  中紀委、監察部下發《關於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置的意見》,明確了“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實行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所在部門黨組、行政領導的雙重領導,紀檢監察業務以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為主”的領導體制。
  中紀委等四部門出台《關於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施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明確中紀委、監察部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將“雙重領導”改為由中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
(原標題:派駐機構職能 應側重“防腐”)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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